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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廖志晃╱南投報導】

南投縣計畫制定《登山管理自治條例》,山友認為適度規範可保障安全,但也有人反對禁止獨攀;法界人士指出,地方政府定行政規則前要能找到母法依據,而「拘留」侵犯人身自由,很難成立。

邱姓山友指出,獨自攀登高山,不必鼓勵,但也不應禁止急用周轉;山友要獨攀時,須考量自己是否具備千山獨行的能力和勇氣向銀行借錢,有條件開放獨攀,甚至可要求簽下切結書;發生意外時,不能歸責救難人員。

再者,山友說,社會上也充滿危險,但人長大就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得出外闖蕩,面對困難、解決問題;如果沒有獨闖天涯的勇氣,社會就不會進步。

周姓山友認為,山難搜救判國賠,與是否獨攀沒有關係,縣府限制獨攀立意良善,但已嚴格限制登山者的自由。他認為,當今之務,應是研究如何改善搜救工作,而不是以禁止獨攀,免除搜救工作。

針對違規擅闖高山「拘留」部分,法界人士指出,拘留是拘束人身自由,要有法律授權,自治條例根本不能訂;再者,地方政府要訂自治條例,首要敘明母法依據,但就現行法律,也找不到法源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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